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融政发〔201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县城周边及乡镇一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73 号)、《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0〕8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机制
(一)责任主体。
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和共同责任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住建、监察、公安、发展改革、水利、交通、房管、工商、环保、税务、农业、林业、供水、供电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承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上述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二)工作职责机制。
1.巡查机制。
融水镇人民政府对融水县城范围及县城周边融水镇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全面巡查摸底,制作动态巡查记录及台帐;其他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进行全面巡查摸底,制作动态巡查记录及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