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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2.立案查处机制。

  (1)对县城范围及县城周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融水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融水县城范围及县城周边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完成行政处罚程序。对尚未进行建设的违法用地,由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对已经进行建设的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主要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融水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对各乡(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负总责,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限组织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进行制止、立案查处。

  3、联动强制拆除机制。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自治县联合执法办组织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融水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融水县城及县城周边范围内违法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乡镇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本辖区内违法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自治县联合执法办负责对单一乡镇和部门无法查处或者在整改阶段当事人极其不配合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处理。

  自治县监察局负责对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和强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监督。

  自治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会同自治县联合执法办对单一乡镇和部门无法查处或者当事人极其不配合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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