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助标准。省财政从2011年开始至2015年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按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户,县级补助资金可由各有关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
三、建设标准
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建设面积以人均不低于18平方米的钢筋水泥房或牢固砖瓦房的生活住房为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和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
四、资金筹集方式
各地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改造建设资金。一是鼓励农民自筹资金。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组成互助小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二是各地财政要落实预算资金安排。除省财政安排的每户1万元外,县级财政以每户不少于5000元的扶持资金投入农村低收入住房改造建设。三是实行对口帮扶。对列入扶贫开发“双到”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帮扶单位要切实帮助低收入农户筹措改房建房资金,做好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四是要充分发挥金融部门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改房建房的贷款支持。五是依托“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等平台,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做到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资金到县,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并按年度编制工作计划,报市扶贫办备案。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各地、各有关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一是各级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为农村低收入住房改造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把农村低收入住房改造建设列入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指标,级级明确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三是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由市扶贫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残联、妇联、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建促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