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季度遴选上报土地、矿产违法重大典型案件,要定期选择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省厅将按季度对各地案件查办情况予以通报。
(三)推进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强化报件审查倒逼机制。将违法线索及相关案件纳入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并以相关业务报件审查为手段,促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凡未依法依规整改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一律不同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明知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审核把关不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在违法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审批手续或颁发证书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扩权县(市)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征收报件因涉及违法用地被省厅退件的,在查处整改后重新报件时,应提供市(州)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完善共同监管机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一)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的共同监管机制。市(州)国土资源局务必积极主动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严格落实《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在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州)本级国土资源共同监管机制建设。同时,通过国土资源目标考核,国土资源集约节约模范县创建、卫片执法等工作,推进所辖县(市、区)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在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中,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及监管工作中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界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变“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切实维护和发展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健全内部会审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核)、划拨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核)等事项要纳入会审范围。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应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共同监管、全员监管,从制度上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执法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服务,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业务涉及项目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跟踪掌握资源开发利用动态,依法及时提出会审意见和有关建议。
(三)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形成执法监察合力。各地要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本地开展的各项督察工作,严格按照督察要求进行整改规范,并通过土地督察,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同时,各地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督察中指出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必须按照“督察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的要求限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