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执法监察保障机制,提升执法监察能力
(一)推进执法监察人员到编到岗。执法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地应按照执法监察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根据工作职责和下达编制情况,合理设置职责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凡因不按编制配备执法监察人员,致使执法监察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执法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各地应密切结合执法监察工作需要,强化国土资源综合业务、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案件查办等相关业务和技能培训,提升执法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
(三)改善执法监察工作办案条件。要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以卫片执法为载体,以信息化试点为抓手,强化执法监察装备建设,及时配备巡查车、计算机、GPS、录音录像等专用装备器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大力开展执法监察创先争优。对忠于职守、成效突出的执法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予以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增添制裁措施,督促履职尽责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内部执法监察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全员监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察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对上级交(督)办案件,要及时核查、及时回复;对向下转(督)办案件,要切实跟踪督办,落实到位。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依法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