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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征地拆迁政策
  (一)公路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根据公路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建设用地可一次性申请报批,分段分期施工。
  (二)抢险保通工程项目征用土地,经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开工建设,其用地审批手续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办法。
  (三)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收,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公路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征地拆迁费。
  (四)国内外企业、财团、个人在藏投资开发公路项目所征收的土地,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执行。
  (五)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费,按照“依据法定标准测算补偿费,由自治区财政补助30%,不足部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的原则执行。征地拆迁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无偿办理相关手续。
  (六)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砂、石、土)、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均由公路沿线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七)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含军队)和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拆迁完毕。设施拆迁费用由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补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凡与交通公路部门已签订过协议书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设施,如在公路建设中遭到损坏,不予赔偿。
  (八)凡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由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赔偿。
  (九)公路建设项目外业勘测结束后当地政府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的树木、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相关政策
  (一)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公路建设,提高审批效率,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凡按规定上报的公路建设文件,要尽快办完审批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收取费用。
  (二)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积极吸纳农牧民劳动力,由公路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工程优先租用农牧民符合施工要求的机具和购买农牧民已加工的合格地材。地材价格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位标准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与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协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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