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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彰显古都风貌提升老城品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7、城南、明故宫和鼓楼-清凉山三片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一般应控制在35米以下,公共建筑可以控制在40米以下。其中:

  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南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在明城墙周边、内秦淮河沿岸、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米;集庆路和长乐路以北至建康路、升州路区域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建康路、升州路以北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新建建筑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该区域周边新建建筑应当通过视线分析确定其建筑高度和体量。

  8、严格控制《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要景观视廊内以及城市重要景观节点轴线方向的建筑高度,上述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必须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

  9、严格控制玄武湖和紫金山之间的建筑高度,展现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景观特色。东至龙蟠路以东一百米,西至中央路,南至北京东路,北至明城墙范围内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新建的,应当先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和社会公示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0、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各级各类保护对象内部及周边的建筑高度应按照相关保护规划进行控制。

  11、城市各类建筑的容积率应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如需对城市中心区和城市功能板块建设强度指标进行调整,须首先进行城市设计研究,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批准后实施。

  三、保护明代城墙,展现古都格局

  12、南京明城墙即明代都城城墙,采取最严格措施保护现存城墙(含城门)、城墙遗迹及城墙遗址。

  13、加强明城墙沿线的绿化环境建设,将明城墙风光带打造成融入山水城林的城墙、城门、城河三位一体的城市绿环。现存城墙保护范围内与城墙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逐步拆除。

  14、进一步彰显城墙风貌,城墙遗迹上应当逐步建成与明城墙风光带相协调的绿化带。城墙遗址段应结合道路、河道建设明城墙绿化带予以展示,宽度不得小于30米,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

  15、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建筑密度、建筑色彩和建筑材质等应当与南京城墙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16、现存城墙及遗迹的保护范围为城墙内侧不少于15米(依附山体的段落到山体坡脚线);城墙外侧到护城河对岸15米(无护城河的段落不少于15米)。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不少于100米,其中30米为绿地或道路,30米-5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城墙高度,50米以外地区的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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