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等工作。城乡规划、气象、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工商、质监、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林区雷击火灾防范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五、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突发性、毁灭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必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方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六、广泛组织防雷减灾知识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乡村、基层社区、林区、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偏远农村的科普宣传工作,讲清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消除部分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近期组织对本辖区防雷安全工作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务于9月30日前,将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