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章操作,盲目救援。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违章操作时又无人监护,不携带呼吸器和救护带,发生事故时又违规冒险施救,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缺乏安全投入,仪器设备配备不到位。企业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毒害气体场所作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仪器、呼吸器和救护带等安全设备。
(五)高温季节事故易发。高温造成微生物大量繁殖,加强对生物物质的分解过程,产生大量的硫化氢,硫化氢比重大于空气,易于在低洼地方积聚。造成夏季下水道、生物发酵池、环保发酵池等场所易于发生中毒事故。
四、防范和杜绝硫化氢中毒伤亡事故的措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基本常识、施救方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对污水处理、市政建设、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专题教育,进行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对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害的认识。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学校及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污水井、下水道、罐、釜、坑等有限空间作业,包括对有毒、窒息危险场所的露天作业。需要对下水道、污水井等进行疏通时,必须请专业队伍进行作业,不得将阴沟疏通、河道挖掘、污物清理等项目发包和安排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限空间开展施工、检修、清理作业,要严格实行作业审批,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规定,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正压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配备救护带、救护索具等防护设施,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四)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督促辖区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对可能存有硫化氢等有毒、窒息性气体的场所进行排查,摸清相关场所分布情况,并将其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监控重点,指派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对市政工程设施维护、维修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凡无证照、无资质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清理。
(五)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寻求专业救护。现场救援者必须配备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救援,制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造成更多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