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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4.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的监督。对行政机关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按照违反程序予以处理;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其受理或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对经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整改。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加强督促、坚决纠正。

  二、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5.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依法审理、公平公正。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决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依法赔偿。

  6.充分运用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在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外和解、案中调解的机制,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相互理解和信任。要把是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7.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与监察、信访等部门和法院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同时,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8.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有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政行为或者需要做善后工作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各行政机关对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评估,适时清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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