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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2011年省知识产权试点区域的通知

  3. 佛山市高明区;
  4. 韶关市仁化县;
  5. 梅州市大埔县;
  6. 惠州市惠阳区;
  7. 江门市台山市;
  8. 茂名市电白县;
  9. 肇庆市四会市;
  10. 清远市清城区;
  11. 潮州市湘桥区。
  二、省知识产权试点镇(街)
  1. 惠州市小金口街;
  2. 惠州市惠环街;
  3. 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
  4. 东莞市厚街;
  5. 东莞市东城区;
  6. 东莞市南城区;
  7. 中山市南头镇;
  8. 阳江市阳东县东城镇;
  9. 顺德区龙江镇。

  附件2
广东省区域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20  年)

合同书

  甲 方: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乙 方:(试点区域)
  丙 方:(试点区域所在地市专利行政部门)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编制



一、项目目标

 

二、项目任务

 

三、项目经费

(一)省知识产权局下达计划经费总额  万元

(二)试点区域自筹经费  万元

四、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及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为了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项目的顺利开展,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按合同于20  年一次性划拨扶持经费  万元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丙方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协议的使用范围,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执行本计划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应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有关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本项目实施进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上报甲方。因故撤销的项目任务,乙方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上报甲方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 乙方不能按合同完成所述工作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归还甲方所核拨的经费;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完成项目时间延误,并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向甲方每年报送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三方最后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绩效评价工作结束。

 

单位名称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项目联系人

 

电话/传真

020-87680593/87683937

 

 

单位名称

(试点区域)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项目联系人

 

电话及传真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丙方

单位名称

(地市专利行政部门)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签署日期:

项目联系人

 

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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