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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扶持力度,改善执业环境
  (四)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应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改进民营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准入标准及设置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六)完善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相关政策。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将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按同等条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相关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等政策。
  (八)完善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变更和退出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九)促进医务人员有序合理流动。按照医师多点执业要求,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在全市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
  (十)对民营医院承担社会职能给予补偿。民营医疗机构在自愿基础上,可承担政府下达的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政府对民营医疗机构承担的服务,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在遇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疫情等危急情况时,民营医疗机构按要求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依照相关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一)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获取公共信息渠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二)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民营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
  (十三)给予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平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政策知情、学术活动、技术准入、业务培训、推荐评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十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建立广泛的业务交流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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