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项设置及执行标准
(一)精神鼓励为主
对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银行机构,授予“全市金融支持经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以正式文件形式在全辖通报表扬,并报其上级行。
(二)资金奖励为辅
1、综合奖。依据上述评分方法对银行机构进行评分,结果认定后,按照得分名次,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3名。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10万元、30万元,二等奖7万元、20万元,三等奖为5万元、10万元,用于奖励该银行机构一把手和其他班子成员。
考核评比结束后,视其当年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程度,由市政府对市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2、专项奖。一是设立“综合进步最快奖”,对当年综合业务发展速度最快的银行,奖励该银行班子成员3万元;二是设立“金融创新服务奖”,对当年金融创新工作力度较大的银行,奖励该银行班子成员3万元。
原则上获得“综合奖”的银行机构不兼得“专项奖”,专项奖可多家银行机构同时获得,也可空缺。
六、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末前,各银行机构按照考评的总体要求,负责对本机构上年度有关数据、材料进行总结和自评,形成专题报告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述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对各银行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形成初步评审意见,于2月20日前呈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对获奖银行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同时授予荣誉称号,表彰结果由市政府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并通过地方媒体给予宣传。
七、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一)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受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奖励资金的监管。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虚报数据和材料的银行机构,一经发现,取消其表彰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评审的资格。
八、附则
(一)本方案自2011年开始正式实行。
(二)本方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和市政府政策调整,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和完善,如出现特殊情况,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酌情处理。
(三)本方案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