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落实公办、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幼儿园用地按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举办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房屋租赁等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中小学校用水、用电、用气标准。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等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三)加快建设步伐,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实施推进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全面完成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每个县市区在城区要按要求建设公办幼儿园,在农村建成一批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
2.积极创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建立民办公助的机制。对城乡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民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民办公助、以奖代投、派驻公办教师、补助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等办法,积极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向普惠性转变。
3.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学前教育多元化的发展模式,新建幼儿园可采取公办、个人领办、部门或集体单位办园、国有民办、民办公助、民办、集团化办园等多种形式。鼓励公办幼儿园利用优势,通过结盟弱园、兼并弱园、举办分园、承办新园等多种形式,满足社会、家长的需求,使更多的幼儿分享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四)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幼儿园的办园审批和许可,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监管。取得办园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新设立的幼儿园招生前,应取得卫生部门的评估报告。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地政府要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对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基本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服务范围要依法查处,确保规范运行。
2.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办园综合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物价部门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成本进行经常性监审,公布平均办园成本,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控制“高价”园,在社会平均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30%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控制最低收费标准,禁止恶性竞争,坚决查处乱收费;每年定期将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