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各特种车辆噪声排放。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各特种车辆必须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责任单位:市、区公安部门。
(三)工、商业噪声
1.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责任单位:市、区公安部门。
配合单位:市、区环保、工商、城管部门。
2.禁止在工、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对新建餐饮服务、汽车修理、金属材料切割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企业,未经环保审批,工商、卫生部门不得颁发工商、卫生行政许可。对正在经营的餐饮服务、汽车修理、金属材料切割加工等噪声超标排放企业,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责令停业、关闭或搬迁。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部门。
配合单位:市、区工商、卫生部门。
(四)文化娱乐噪声
1.严格规范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项目。申请设立酒吧、迪厅、KTV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符合规划布局,达到环保准入条件。经营业主在向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相关证照之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凡选址不当,未通过环评审批和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工商、文化等部门一律不得颁发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部门。
配合单位:市、区工商、文化、公安部门。
2.严肃查处经营中文化娱乐场所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现有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隔音降噪减振等有效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噪声单位,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或搬迁。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部门。
配合单位:市、区文化、工商、公安部门。
(五)社会生活噪声
1.规范燃放烟花鞭炮。个人或单位燃放烟花鞭炮必须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内燃放,其他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
责任单位:市、区公安部门。
配合单位:市、区城管部门。
2.禁止在噪声敏感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区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必须适当调低音量,不得产生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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