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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通政发〔2011〕5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6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24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后,提交市国土部门。在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时,对宅基地在征地范围内,承包地被部分征收或未被征收,但因耕作不便等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同意并按程序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该户家庭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作为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从市公安部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中的被征地村民小组成员中产生,并由市公安部门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增减、安置情况对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青苗补偿费按附表确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区政府(管委会)调整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公告、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崇川区、港闸区范围内实施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当将70%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崇川区、港闸区政府负责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同时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工作。上述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原则上应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到位后一个月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工作,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征地程序,确保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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