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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佳木斯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暂行规定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数字佳木斯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施行。

市 长 孙 喆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数字佳木斯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信息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信息化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数字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应用和整合计算机
  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系
  统等十几项现代数字技术,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负责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佳木斯市测绘管理处下设的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维护、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依法履行数字化城市管理职责,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数字化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五条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各县(市、区)及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积极将本部门信息化系统加入到市数字化城市建设管理平台中。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新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必须报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批和备案。新建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应在市数字化城市建设管理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和管理,市数字化城市建设管理平台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满足各单位以该系统为支撑的信息化建设需要的,原则上各级政府对各单位(部门)自建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不予以资金支持,杜绝重复投资和建设。
  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各单位(部门)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遵循“标准统一、平台唯一、资源整合和共享”的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业务操作流程实行规范统一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达到资源共享,有效地提供社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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