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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的通知

第二章 募捐行为指引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以捐赠人自愿、规范透明为前提,节约成本,力求实现募捐收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 基金会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时,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募捐所得钱款全部存入基金会基本账户;对受赠的物品要建立分类登记表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妥善保管;募捐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捐活动获得的收入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结合企业销售或服务活动开展联合募捐活动时,与企业签订合同,确保企业履行合同中承诺捐赠给基金会的资金比例和数额;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数额及用途。对不履行合同承诺的企业,基金会依法追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以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款物全部属于基金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回扣”或用于其它开支和用途。

  第十条 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募捐或接受的捐赠款全部记入基金会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基金会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现场披露、定期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不接受超出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定向捐赠。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以拉赞助的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强行摊派。

  第十四条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设立的专项基金,以及公募基金会设立的以个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字号命名的专项基金,均不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或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不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募捐消息。

第三章 资助行为指引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资助活动以不违背捐赠人意愿为前提,公开公正,节约成本,讲究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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