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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购买股票、基金、国债等有价证券或购买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其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除购买国债或持有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票以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资时间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非公募基金会对关联方的投资活动,需签订投资合同,其收益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资时间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投资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投资或参股经营性经济实体,经过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谨慎参与,且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投资举办的经营性经济实体资产和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本金及收益如期全部划归基金会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不以投资、集资、高息借贷、高息揽存等任何名义,向关联方或其它组织机构、个人借出资金;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

  第三十二条 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基金会以投资名义购买固定资产,做到民主决策、手续完备、产权清晰。

第五章 涉外行为指引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涉外活动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遵守法律法规,互相尊重,平等交流。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媒体出席基金会举办的活动,按照外事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境外人士或组织机构带有附加条件的捐赠(或项目资助)时,其附加条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捐赠款项属外汇的,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年检时如实报告。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与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士合作开展公益项目,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该合作项目不超出基金会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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