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社会监督和抽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对化工、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检查和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四)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上报。
(五)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造成危害的要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完善专项整顿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不断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要在认真总结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将此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及麻痹松懈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