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1修订)

  第七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第七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知识培训,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证历卡;凡发现证历卡不符的,医疗机构可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记账、不予在个人账户中划扣。
  第七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市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七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全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
  第七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财政、医保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六条 设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对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询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个人账户划入记录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服务,方便查询。
  建立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信用等级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将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情况以及按月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等情况评定其信用等级,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八条 单位和参保人有权对医疗保险费征缴、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规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医保、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七十九条 对模范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及工作成绩显著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用人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医疗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医疗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以政府综合协调解决为主,同时,建立市级社会医疗保险风险金。
  第八十三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