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强网上交易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一)各机构应当采取安全的方式向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所需的软件。通过公司网站提供给投资者下载的软件应当采取校验、监控等防篡改、防木马和病毒的措施。
(二)网上交易软件应当采取安全的密码输入方式,增强防御恶意程序窃取密码的功能。
(三)网上交易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重要信息必须采取加密措施进行数据传输,加密措施应具备足够的加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三、加强对投资者的安全信息提示
(一)各机构应在客户下载网上交易软件和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充分揭示使用网上交易方式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客户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提示客户应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网上交易计算机或手机终端感染木马、病毒,以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加强账号、密码的保护,采取不使用简单密码、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防止他人偷看、不对他人泄露密码等措施。
(二)应提供预留验证信息服务,在客户进行登录时向客户进行回显,帮助客户有效识别仿冒的网上信息系统,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仿冒的网上信息系统进行诈骗活动。
(三)应采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客户提示网上交易情况,使客户可以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四、加强监控,及时发现非法交易行为
(一)建立监控机制或监控系统,采取自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上交易活动进行监控。
(二)对投资者的登录、交易和转账活动进行监控和限制,发现登录行为异常,委托方式、品种、价格、数量、频率异常和转账行为异常时,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提示投资者,必要时对用户进行临时锁定。
(三)网上交易系统应能产生、记录并集中存储必要的日志信息,对投资者的身份信息、IP地址、MAC地址、手机号码和交易终端特征码进行记录,并确保数据的可审计性,以满足调查取证的要求。
各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投资者网上交易活动的安全保护,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进行盗买盗卖活动。一旦发现盗买盗卖活动,应及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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