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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四)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标准和违规处罚等办法;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医疗费用结算模式。本着有利于落实各级权责的原则,对医保定点资格实行“辖市初审,市级确认,全市互认”,形成共同监管、相互协调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

  (五)统一信息系统。结合“五险合一”和“金保工程”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覆盖全市的网络平台。数据集中到市级前,各地要根据人社部颁布的数据标准和社会保障卡标准,加快系统升级改造,确保网络运行畅通和安全,实现基于“市民卡”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结算的目标。

  三、建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

  从市级统筹之日起,全市统一按规定提取医疗保险风险金和调剂金,暂纳入各地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市级调剂金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统一调度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同时,落实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强化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风险调剂金清算制度,明晰基金责任,适时进行清算。建立完善风险调剂金内部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调剂金收支情况,实现财务信息公开透明。

  四、扎实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和明确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拟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建立市级统筹前,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有关政策。

  2.加强调查研究。各地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全市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扎实的做好实施方案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形成后及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3.加强指导督查。市人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的指导和协调,适时开展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市级统筹工作的需要,加快整合医疗保险行政和经办资源,明确实施市级统筹后经办机构的职责和经费渠道,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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