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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登记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结合贯彻实施《办法》,各级林业部门要按《关于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11〕181号)的要求,科学编制和实施本级《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的布局,确保木材经营加工的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利用好森林资源。严格控制锯材、人造板、木片和木浆等初级加工生产项目,鼓励木材精、深加工业发展,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认真组织实施《办法》,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省林业局从2012年1月1日启用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停止使用《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换发许可证工作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原发的《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从2012年7月1日起作废。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经登记审核符合《办法》规定的发给《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同时完善林业产业数据库建设。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换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实行木材凭证运输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地要结合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凭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2010〕178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启用统一的全国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运输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办〔2010〕34号)的有关要求,健全和规范木材运输办证制度,切实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与管理工作。各木材检查站特别是经批准开展木材运输巡查的县(市、区),要依法对运输木材的车辆实行文明检查、规范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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