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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南宁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43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城区(开发区)财政分别设立。在对总部企业进行奖励和补助时,由市本级财政分担70%,其余30%由总部企业所属城区(开发区)财政承担。城区(开发区)财政承担部分以城区(开发区)获得该企业的实际净入库税款为限,超出部分,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奖励或补助的标准

  第四条 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43号)第四条规定给予投资奖励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给予奖励100万元,在2亿元基础上每增加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3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给予300万元奖励,在5亿元基础上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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