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三)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四)《南宁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五)《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格式见附件2);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七)申请总部经济投资奖励的,还应提供市投资促进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审计报告;
(八)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租房补助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已支付租金的合法凭证(需超过申请补助的金额);
(九)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购房补助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市投资促进局应及时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区(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审,各部门在《南宁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市投资促进局将联审意见汇总后,报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经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同意后,总部企业可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收到企业提交的用款计划等合法有效手续后,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奖励或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总部企业。市本级财政代城区(开发区)财政垫付部分,通过市财政对城区(开发区)财政年终结算扣回。
第四章 资金的监管与检查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城区(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投资促进局、城区(开发区)负责对总部企业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