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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1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的意见

  旧城区改建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拓展城市建设空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现代宜居城市的重要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旧城区改建工作,强化旧城区改建项目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旧城区改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等文件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宜居的区域性国际城市为总目标,开拓创新,扎实推进。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域统筹、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旧城区改建规划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在实施旧城区改建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与基本思路

  (一)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区现状特点,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分类分批分期实施我市旧城区改建工作,力争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快速环道内旧城区的改建任务。通过旧城区改建,不断深挖现有建设用地潜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进一步改变旧城区落后面貌,改善民生和市民居住环境,将旧城区建设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现代宜居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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