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创新幼儿教师补充机制。吸引更多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学前教师队伍。鼓励非幼教专业优秀大学毕业生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组织中小学富余教师进行相应专业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幼儿教师队伍。
5.构建形式多样的幼儿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各级幼儿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县级教师学习资源中心的幼教师资培训与指导的职能,配齐幼教教研员。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培训一体化的园本制度,将幼儿园(含民办)园长和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市教育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和保育员的业务培训。鼓励幼儿园教师积极参加学历进修。2011年,完成全市幼教专干和幼教教研员全员培训。到2013年,完成对1000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及保育员的市级培训。
(五)规范管理,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建立健全分级管理体系。市、县(区)教育部门配备幼教专干和幼教教研员各1名以上,乡(镇)配备1名专(兼)职幼教辅导员,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全面管理。
2.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认真落实《
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2010年第75号令)精神,建立科学稳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秩序,加强幼儿教育常规管理。
3.规范学前班管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学前班进行审核登记,未经审批、登记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班。原则上城市小学不再举办学前班。
4.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评估力度,坚持“谁审批,谁管理”,实行批管合一的制度。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统一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卫生等部门,对申办幼儿园的园舍条件、人员资格、卫生保健、经费保障和制度管理等方面要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批注册标准和程序。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建立年检制度和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2012年前,对全市幼儿园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须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和超范围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