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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查处整改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至8月20日)。各区(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同时组织矿山开展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区(市)要组织辖区内的采矿权人和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情况,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及其他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8月31日前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采矿权清理情况登记表”或“独立选(洗)矿厂清理情况登记表”、“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清理情况登记表”,报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各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的矿产开采、选(洗)矿、建材矿产加工企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对自查报告和有关“登记表”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落实;对无证开采的,由区(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无证采矿情况调查表”。清理排查中凡发现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有关图纸、资料必须经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各区(市)专项行动情况工作报告,要于9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区(市)清理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将在全市通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列入各区(市)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联合执法。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法院和经信、监察、公安、环保、工商、安监、煤监、煤炭、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不得推诿。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干预采矿权设置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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