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市国资委组织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事会年度专项检查。根据专项审计情况,结合派驻企业监事会年度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薪金和特别贡献奖励三个部分。绩效薪金和特别贡献奖励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分工,在0.6-1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依据市国资委最终核准文件发放,严禁越权私订薪酬及奖励办法。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当期全额发放、分期发放、递延或暂缓发放,具体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自行考核,并将考核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审批。未经批准严禁私自越权考核兑现奖惩,否则,市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企业负责人降低考核等级或者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视为国有资产流失,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