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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枣政发[2011]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精神,现将我市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级城市包括:滕州市、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和枣庄高新区,应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根据我市现行财政体制,按照目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入库级次,分别就地缴入市级和区(市)级国库。省、市分成部分,年终进行体制结算。其中:市级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区(市)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分成50%、市级分成20%。

  三、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向缴纳“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全面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暂停执行水资源费上缴省级和市级各15%的分成政策,取消滕州市、薛城区承担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定额上缴任务。对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应按原政策规定清收和补缴。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排污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以及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按照3%、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照15%、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照10%-20%比例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计提,足额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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