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范围,由本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依法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积极推进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含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资产;市直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的公有资产;市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区(市)政府依法授权区(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九)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实做好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产权转让、综合评价等工作,突出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全面落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公有资产、公共资源、公共产品”进场交易。建立完善企业章程管理办法,通过企业章程规范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落实。
(十)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全面推进对标考核,引导企业有效解决突出问题,争创行业先进水平。积极完善分类考核,增强不同行业企业的考核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探索经济增加值考核,提高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突出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考核,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资源使用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加大对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力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探索建立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制度。严格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杜绝非法和制度外收入。探索中长期激励办法,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加大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增减注册资本、改革改制、产权转让、战略规划、财务预决算、发行债券、重大投资、担保、大额资金运作等重大事项的监管,严控企业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的投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建立健全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制度。加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和资金监管,完善财务风险监管体系。强化对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和境外资产的监管。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