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10元/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50元/天的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元/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100元/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6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一般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
严重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0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满30日未改正,或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2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不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13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未开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4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能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且限期内不改正的。 | 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5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6 |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虚假申报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7 | 拆本使用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4本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8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19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者凭证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凭证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0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1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限期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2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3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4 | 丢失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或丢失已验销发票的存根联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25 | 擅自损毁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6 | 虚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虚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27 | 非法代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代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代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28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 |
29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30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1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32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3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零申报的罚款不超过2000元。 |
34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 |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仍不缴纳的。 |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35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补扣、补收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扣、补收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5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扣、补收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50%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36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责令限期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责令限期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7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一般 | 未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50%以下的。(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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