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一)租赁当事人向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凡符合《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属于本细则计收范围内的,由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收件后将案件转到本辖区分局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区分局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定年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权属人签订《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应与房屋租赁期限一致。
(三)房地产权属人按照土地出让金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持区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土地出让金专用账号。
(四)区分局核定房地产权属人已按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加注缴纳年土地出让金合同号,并注记缴纳金额及时间。
(五)租赁当事人向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提交已缴纳土地出让金证明凭证,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应予以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终止手续的,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应按规定核准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同时通知区分局办理终止土地出让金计收手续。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限内提前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回,但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的,可退还剩余期限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合同履行期间,不改变划拨用地性质;房地产权属人需转让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仍按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地产权属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缴纳超过60日,区分局有权要求房地产权属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违约金。经区分局催交后仍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区分局解除土地出让金合同,通知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注销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按照《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