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本细则下发之日前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已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不再追收年土地出让金;在本细则下发之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含租赁期限续期登记备案)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县级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正。
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
合同编号:
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乙方(房地产权属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根据广州市政府穗府办〔2010〕35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的房地产坐落于 ,(房地产权证号 );用地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建筑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