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的房地产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与租赁期限一致,即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的房地产第一年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
(一)租赁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二)租赁期限一年至三年(含三年)的,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三)租赁期限三年以上的,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每三期届满由甲方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及以后各期:乙方按重新核定的年土地出让金于每年的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后,将本合同项下房地产出租,应持本合同和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届满,乙方需要继续出租的,应当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并重新与甲方签订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乙方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给甲方,延期缴纳超过60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缴纳年土地出让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外,还有权解除土地出让金合同,通知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注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按照《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