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1〕2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