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
(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
(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与船舶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了解掌握渔业船舶安全动态、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协助制止非法建造和改装渔业船舶;
(三)督促船东、船长遵守渔业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四)督促各渔业村或渔业公司组织渔船编队编组出海生产,并加强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级政府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进行逐级考核;
(二)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三)组织渔业船员上岗技能培训;
(四)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六)制定和实施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调查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