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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大代表缺额补选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大代表缺额补选暂行办法
(2009年8月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大代表补选依法、规范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的几种情况。

  代表迁出或调离本市;

  代表辞职被接受;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被罢免;

  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代表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条 代表补选的原则。

  名额控制原则。补选代表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核定的本届市人大代表总名额内进行,不得突破。

  选区对位原则。哪个选举单位出现缺额,原则上还在哪个选举单位补选。

  成分对应原则。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构成成分,原则上应与缺额代表的构成成分相对应。缺额代表原所在单位如有合适人选,应优先考虑。

  集中补选原则。代表出现缺额,一般应在每年人代会召开两个月前集中进行,特殊情况临时补选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代表补选的程序。

  (一)统计代表缺额情况。代表出现缺额,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据实统计,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

  (二)提出补选意见。补选意见由出现缺额的选举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原则提出,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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