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况汇总。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缺额情况和补选代表的意见进行汇总,检查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四)主任会议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人事选举办公室的情况汇报并进行讨论,形成关于补选代表的建议。
(五)选举单位补选。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建议,原选举单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补选。
(六)代表资格审查。选举单位将补选代表的各项资料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连同缺额代表的情况一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形成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七)常委会确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对缺额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确认。
(八)向社会公告。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正式宣布缺额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第五条 关于代表缺额和补选需要界定的几种情况。
(一)关于代表辞职。
自愿辞职。市人大代表出于某种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建议辞职。市直下派到各县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县区党政领导中的市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本人没有主动提出辞职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县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其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
接受辞职。市人大代表辞职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资格终止。代表辞职被接受,须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代表资格方能正式终止。
(二)关于代表罢免。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自己选举出的市人大代表。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代表职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全体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罢免市人大代表的决议,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代表被罢免,须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后予以公告。
(三)关于代表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