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牵头负责,各级政府安办督促落实)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健全综合考评机制,认真落实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省政府安办牵头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
(二十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各级政府牵头负责,安监、监察部门具体落实,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七)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建立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要认真落实《福建省“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保障措施,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升总体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发展改革委、财政等部门协调落实)
(二十八)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强力推行新型实用科技产品,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按规定时限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明确的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安监部门督促落实)
(二十九)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度,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政府安办牵头协调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监机构队伍建设,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将县(市、区)安监局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要强化乡镇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装备。推广村居、社区配备安全协管员。要根据国家颁布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和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努力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牵头,编制、财政、发展改革委、安监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