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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涉外服务工作(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涉外服务工作(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社团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推动社会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发展,即日起,我局将开展社会组织涉外服务工作(试行),为本市社会组织涉外活动提供政策咨询、涉外协查等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在本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涉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活动,遇有把握不准的事项时,可事先向所属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咨询:
  (一)邀请境外组织、人士参加在境内举办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二)与境外组织、人士在境内共同举办培训、会议、活动等;
  (三)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外组织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四)与境外组织、人士开展国际合作项目;
  (五)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
  (六)申请及接受境外组织、人士的捐赠、资助;
  (七)聘请外籍员工、志愿者;
  (八)其他。
  二、服务事项
  1、对本市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解读;
  2、对本市社会组织涉外活动中涉及的境外组织、人士、资金等提供相关协查;
  3、对本市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协助其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三、服务程序
  拟开展涉外活动的社会组织,可在活动筹备期间(至少于活动前一个月)向所属登记管理机关递交服务申请。其中,市级社会组织向市社团局相关管理处室递交申请,区(县)社会组织向所在区(县)社团局递交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社会组织涉外服务申请表》和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详细注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方、合作方、涉及的境外组织、人士、资金等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于1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组织反馈意见。
  四、相关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组织涉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立足服务,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服务和管理;要把对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穿于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引导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开展涉外活动;要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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