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现状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后企业,并同意其办理土地租赁的证明文件(原件);
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而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确权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权利人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权利人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提交名称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土地坐落不一致的,提交坐落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涉及国有企业用地补办租赁手续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其办理土地租赁的证明文件(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申报材料,经分局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逐宗落实到户。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三款;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
7条、第
8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申请人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
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4、 原有住房未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
5、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为实际使用人。
申请材料: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家庭成年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件,没有旧住宅的免交);
4、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公示证明材料(原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的复印件,均应由申请人签字,身份证、户口簿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9条、第
61条;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
2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 2元/平方米/年。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申请的用地应是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
2、已经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3、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已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1、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复印件);
8、《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9条、第
61条第一款;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
2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 2元/平方米/年。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乡镇(村)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
2、 乡镇(村)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3、申请用地应是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个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4、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已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已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1、 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复印件);
8、《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7条第二款、第三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3、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
5、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评估论证,开发措施可行;
6、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应取得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7、涉及地上物处理的,应取得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申请材料:
1、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
5、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的,提交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 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提交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7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8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2、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取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3、 土地使用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申请材料:
1、 临时使用土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该项提交的文件系指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并非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同意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城市规划区外的免交;
5、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6、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补偿支付证明(复印件);
7、 土地复垦方案(原件);
8、 《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或分局
市局办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驻京部队以及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用地;
分局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局办理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0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条第一款。
收费标准和依据:
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需缴纳地价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需要出让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
出让”事项中的“新建项目”或“现状项目”办理;
2、 申请继续划拨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事项办理。
申请材料: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需要出让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
出让”事项中的“新建项目”或“现状项目”办理;
2、申请继续划拨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事项办理。
外资企业用地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或分局
分局办理符合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开发区内的使用国有土地的外资企业用地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局办理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外资企业用地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85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3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和《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2002年2月11日市政府第92号令修改)的标准,由地税部门征收。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取得发改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4、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3、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4、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5、外资企业章程(复印件);
6、补办用地手续的,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凭据(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用地批准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85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44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重新制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4号)和《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2002年2月11日市政府第92号令修改)的标准,由地税部门征收。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外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用地范围内原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取得发改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4、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5、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4、发改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书(复印件);
6、补办用地手续的,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凭据(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新办)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6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3条第三款;
3、《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251号);
3、《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采矿登记费: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变更登记、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采矿权价款:以矿业权评估价格为基础审定的价格确定。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采矿权申请前已划定矿区范围;
2、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3、取得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取得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经评估确认缴纳的采矿权价款;
6、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取得《取水许可证》。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4、以国家直角坐标网(三度带坐标)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1:10000)(复印件);
5、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6、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7、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
8、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及采矿权价款缴纳证明(复印件);
9、开采矿泉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延续)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6条;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7条;
3、《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13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许可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
5、已取得发改、安全、环保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或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情况报告(原件)及有资质单位编制、经评审确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