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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0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农转用实施主体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征收农用地已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4、涉及规划调整的,已经调整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申请材料:
  1、土地情况调查表(原件);
  2、补偿协议(原件);
  3、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决议的决定(原件,国有农用地的免交);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5、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部委立项的,还需提交市住建委核发的《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6、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7、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9、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见(原件,不占用林地的免交);
  10、《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要求做的免交);
  12、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交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附图(原件);
  13、《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一式两份;
  1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报国务院审批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5、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原件);
  16、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会会议纪要、专家对规划修改方案的论证意见(原件);
  17、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原件);
  18、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原件,非公路项目免交);
  19、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集体土地征收结案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四款;
  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48号)第5条、第1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征收集体土地结案表》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征地已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已公告;征地补偿款已经到位。
  申请材料:
  1、 国家建设征地结案表(原件)一式四份;
  2、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4、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集体土地征收结案证明(原件);
  6、 征地补偿款交款凭证(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地热)答复意见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热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9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矿产资源勘查(地热)答复意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勘查出资人或勘查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权利人同意在该地区进行地热勘查钻井。
  申请材料:
  1、地热勘查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勘查申请单位名称,拟勘查地区所处交通位置,采用的勘查方式、方法,开发地热的用途、目的、预计年使用量、拟采用的节能节水方式及设施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地热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原件),内容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开发地热的计划、用途及利用规范,地热水的利用流程,采用的节能节水方式和采取的措施,利用后的弃水处理途径等;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土地权利人同意在该地区进行地热勘查钻井的证明材料(原件);
  5、附有工作区范围及拟钻井坐标的交通位置图(复印件)。交通位置图上标明申请勘查范围及拟钻地热井的位置,并注明范围拐点及拟钻地热井点的经纬度坐标。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开发处
  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第一款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前,需要划定矿区范围;
  2、 《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已经批准;
  3、探矿权人申请的,已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探矿权经转让(出让)取得的,已经取得转让(出让)的批准文件;
  4、发改、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5、开采矿泉水的,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申请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原件),内容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量、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提交该区域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委托书(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出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出让)的批准文件(原件);
  6、发改、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
  7、申请开采矿泉水的单位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评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 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3、 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应附件;
  4、已取得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书。
  申请材料: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表(原件);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经评审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应附件(原件);
  5、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书(原件);
  6、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原件);
  7、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或分局
  市局办理一级评估报告备案、二级评估报告备案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评估报告备案;
  分局办理三级评估报告备案。
  办理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1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评估单位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
  2、评估报告审查专家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
  3、评估单位评估符合评估范围(甲级资质单位承担一、二、三级评估报告;乙级资质承担二、三级评估报告;丙级资质承担三级评估报告)。
  申请材料: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
  4、专家库抽取的专家评审意见(原件);
  5、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
  7、评估报告光盘。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市局办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
  分局办理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或分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分局出具《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市局出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建设项目用地在本市范围内(其中位于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
  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除外,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不在此限);
  2、已确定项目用地范围。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未取得的
  提交申请范围的说明(原件);
  4、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2000--1/10000)(复印件),未取得规划批准文件的不提交;
  5、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主要拐点经纬度坐标(复印件),未取得规划批准文件的不提交。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在京中央单位)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一款;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26条
  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 取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 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2)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3)2008年7月1日以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征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等);2008年7月1 日以后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驻京军队、武警、保密单位)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一款;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26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取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2)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3)2008年7月1日以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2008年7月1 日以后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驻京军队、武警不提交;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驻京军队、武警不提交;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属于军队住宅用地的,需提交总后勤部批复的征地计划(划分售房区方案)、建设(售房)计划(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其他单位或个人)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一款;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26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取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2)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3)2008年7月1日以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划拨用地批准文件;2008年7月1 日以后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在京中央单位)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审批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一款;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27条、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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