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城镇中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学校必须提供固定场所,设有专门床位和配备管理人员,各地(州、市)可按每生每学期200元的最高标准,坚持“自愿、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托管费具体收费标准。
2.对设有“一卡通”的中小学校,首次免费向住宿学生发放“一卡通”,丢失、损坏等补发按实际工本费计收。
3.对设有“校徽”的中小学校,首次免费向学生发放,丢失、损坏等补发按实际工本费计收。
4.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可以收费的项目。
(二)中小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代收住宿学生伙食费,按自愿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2.代收城镇非免费学生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科书按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执行;高中(职业高中)教科书按现行政策执行。
3.代收作业本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已取消此项代收费的地、州、市不得再恢复收取该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