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镇中小学校代收校服费和军训服装。城镇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和军训服装要从严控制数量。校服的制作实行公开招标,收费标准按招标价格计收,不得盈利。具体招标办法由各地(州、市)教育、价格部门制定。对家庭困难学生,学校应采取减免等优惠措施。
5.代收学生在校外军训(含学工学农)发生的食宿费,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6.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7.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可以代收的收费项目。
(三)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中、小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结清,不得盈利,更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任何形式的回扣。或者按照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每学期末,及时清欠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监督。严禁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州、市)、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如需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方案,逐级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严禁其他部门或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和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各类有偿服务。
(四)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收费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各类收费的学科辅导班,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公办普通高中未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面向全区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赛班)、理科实验班、信息技术实验班等,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插班学生,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各类收费的学科辅导班,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