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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小学校严禁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学科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五)中、小学校向少先队员首次颁发红领巾、队徽,向共青团员首次颁发团微等所需费用一并列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体检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价格标准的通知》(新教财〔2009〕157号)文件执行,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

  电影票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电局《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观看爱国主义电影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的通知》(新教财办〔2011〕10号)文件执行,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

  中、小学校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按规定标准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费用开支办法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六)中、小学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押金、捐赠和捐资助学款,或者采取其它形式,变相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有关的捐赠和捐资助学款。各地、各部门违规出台收取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入学有关的“捐资助学款”等文件一律废止。

  (七)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

  (八)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同时,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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