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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
  化工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适当设有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对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拆迁安置计划,确保2013年底前全部搬迁完毕,未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暂停审批该化工区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试生产。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尤其是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的集中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产品。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
  四、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化工区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含异地搬迁)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严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强、治理难度大的化工项目。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分阶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对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化工生产项目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
  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治污设施特别是污水处理厂故意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省级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化工区,将严格实施区域限批。
  六、构建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
  加强化工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加快化工区空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2012年底前,全面建成全省化工区空气自动监测预警站。建成企业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实现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实时动态监测监控。构建完善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对未形成相应环境(应急)监测能力的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设立专业消防站,建立化工区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全面提升化工区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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