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扶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 福利待遇, 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有计划选派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 选派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在民办学校支教期间, 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 教龄连续计算, 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各级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把民办学校教师在职业务进修、 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 并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二、 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5、 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准入制度。 新设立民办学校, 必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严格执行学校设置标准, 严格审批程序。
6、 落实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要求。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理事会、 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实行理事会、 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 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依规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事务, 行使学校人事管理权力, 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理事会、 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组成、 议事规则及运行程序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须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逐步推行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负责对学校的财产、 决策及其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的组成、 议事规则及运行程序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须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权利。 各级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的落实情况列为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的重要内容。
7、 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实行民办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制度。 民办学校必须编制并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 确保教职工工资、 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学校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学费收入必须全部存入学校银行帐户, 不得体外循环。 每年度末, 民办学校应向学校审批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 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必须明晰学校产权, 对学校出资人的出资、 国有资产、 社会捐赠资产、 学校办学积累资产分类建账、 逐项登记, 并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
9、 实行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制度。每年度末, 民办学校应向学校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办学情况报告, 学校审批机关应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办学情况评估, 并公布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