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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加强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加强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关于加强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充分发挥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进作用, 确保引导资金的保值增值, 提高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 现就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引导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设立引导资金是省委、 省政府推动自主创新、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重要举措。 自1999年引导资金设立以来, 在各级财政、 科技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引导资金使用效益逐年提高, 有效地改善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环境, 加快了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增加了政府财税收入, 促进了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但由于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责任不够明确、 政策性扶持项目安排较多等原因, 导致有偿使用引导资金回收难度大, 滚动发展的预期目标没有完全实现, 影响了引导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不断探索建立引导资金有效利用运行模式, 完善管理机制, 加强回收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程序, 用制度和机制保障引导资金运行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避免重立项、 轻监管的现象。
  二、规范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
  (一) 引导资金扶持范围。 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 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投资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
  (二) 引导资金扶持方式。
  1、 股权投资: 主要投资于为吸引社会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而设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 为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和重点自主创新产品产业化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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